外資來台: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怎麼選

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據點有三種常見方式,比較營業範圍、稅負與設立流程。

更新:2026-10

本文目錄
  1. 三種方式比較
  2. 子公司設立流程(外幣現金投資)
  3. 分公司與辦事處

外國人(含華僑、港澳居民)或外國公司要在台灣經營,常見的方式有三種:設立台灣子公司、設立分公司,或設立辦事處。三者在能否營業、稅負與設立程序上差異很大。

三種方式比較

比較項目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
法律地位 獨立的台灣法人(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) 外國公司的一部分,不是獨立法人 外國公司在台的聯絡據點
可否營業 可以 可以 不可,僅能從事聯絡、採購、報價、簽約等
開立發票 可以 可以 不可以
營利事業所得稅 20% 20% 沒有營業收入,原則上不課
盈餘匯出 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股東,扣繳 21% 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免扣繳 不適用
未分配盈餘加徵 5%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
資本或營運資金 無最低限制,外幣須自境外匯入 無最低限制,營運資金須自境外匯入 不需要
投資審查 需經濟部投資審議 一般外商不需要;陸資須先取得許可 陸資須先取得許可
預估時程(資料齊全後) 約 1~1.5 個月 約 1~1.5 個月 約 2~3 週

※ 陸資案件審查時間較長,通常再增加 1~2 個月;外國文件的驗證時間另計。

子公司設立流程(外幣現金投資)

  1. 文件驗證 投資人身分證明或母公司執照、投資代理人授權書,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。
  2. 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 確認公司中文名稱與營業項目。
  3. 申請投資許可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外國人投資申請。
  4. 匯入股款 開立籌備處帳戶,由境外匯入外幣股款。
  5. 資金審定與資本簽證 申請資金審定,並由會計師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。
  6. 公司登記與稅籍登記 完成設立登記與稅籍登記後即可開始營業。

分公司與辦事處

分公司以外國總公司名義設立,需檢附經驗證的總公司執照、章程、董事會議事錄,以及分公司代表人、經理人授權書;完成登記後再由境外匯入營運資金並辦理審定。辦事處的程序較單純,主要準備總公司執照、代表人授權書與在台工作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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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。法令與金額可能調整,實際適用請以最新規定為準,並與會計師討論你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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