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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(含華僑、港澳居民)或外國公司要在台灣經營,常見的方式有三種:設立台灣子公司、設立分公司,或設立辦事處。三者在能否營業、稅負與設立程序上差異很大。
三種方式比較
| 比較項目 | 子公司 | 分公司 | 辦事處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地位 | 獨立的台灣法人(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) | 外國公司的一部分,不是獨立法人 | 外國公司在台的聯絡據點 |
| 可否營業 | 可以 | 可以 | 不可,僅能從事聯絡、採購、報價、簽約等 |
| 開立發票 | 可以 | 可以 | 不可以 |
| 營利事業所得稅 | 20% | 20% | 沒有營業收入,原則上不課 |
| 盈餘匯出 | 分配股利給非居住者股東,扣繳 21% | 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免扣繳 | 不適用 |
| 未分配盈餘加徵 5% | 適用 | 不適用 | 不適用 |
| 資本或營運資金 | 無最低限制,外幣須自境外匯入 | 無最低限制,營運資金須自境外匯入 | 不需要 |
| 投資審查 | 需經濟部投資審議 | 一般外商不需要;陸資須先取得許可 | 陸資須先取得許可 |
| 預估時程(資料齊全後) | 約 1~1.5 個月 | 約 1~1.5 個月 | 約 2~3 週 |
※ 陸資案件審查時間較長,通常再增加 1~2 個月;外國文件的驗證時間另計。
子公司設立流程(外幣現金投資)
- 文件驗證 投資人身分證明或母公司執照、投資代理人授權書,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。
- 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 確認公司中文名稱與營業項目。
- 申請投資許可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外國人投資申請。
- 匯入股款 開立籌備處帳戶,由境外匯入外幣股款。
- 資金審定與資本簽證 申請資金審定,並由會計師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。
- 公司登記與稅籍登記 完成設立登記與稅籍登記後即可開始營業。
分公司與辦事處
分公司以外國總公司名義設立,需檢附經驗證的總公司執照、章程、董事會議事錄,以及分公司代表人、經理人授權書;完成登記後再由境外匯入營運資金並辦理審定。辦事處的程序較單純,主要準備總公司執照、代表人授權書與在台工作計畫。
想開始的話,這樣做
- 加 LINE 說明你的狀況 公司型態、目前遇到的問題,簡單講就可以。
- 我們回覆要準備的資料與報價 需要哪些文件、大概多久,一次說清楚。
- 確認後開始辦理 之後有固定的窗口,進度隨時可以問。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。法令與金額可能調整,實際適用請以最新規定為準,並與會計師討論你的情況。